第三十一條本所殯葬設施置管理員一人及臨時人員若干名,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墓、多元葬法園區及納骨堂(慈恩堂)其他一切設施之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二、公墓、多元葬法園區及納骨堂(慈恩堂)之清潔、美化、綠化等相關事項。
三、依據本所核發之土葬許可證測定墓基正確位置及指導使用人依照規定造墓、埋葬,並防止使用人擅自變更方向、超出使用面積、變更墓型等事項。
四、依據本所核發之多元葬法園區及納骨堂(慈恩堂)使用證明,指導使用人依照規定安置骨灰罐等事項。
五、公墓墓基、慈恩堂內骨灰罐、骨骸罈、牌位等維護事宜。
六、依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依法查報違規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為完成前項工作,必要時得僱用工人協助。